好久好久没有写博了,本来也不想写了,主要是烦恼事太多,这不,遇上老屋要搬迁,还无处讲理,今天实在忍无可忍,写了一个意见向上反映,顺手就贴在这里了.
呈搬迁工作组请转有关上级领导:
我是三坊七巷28处中的私有产权人,中6月29日上午,接到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福州市拆迁工程处、鼓楼区房地产拆迁工程处联合颁发的《三坊七巷历史广化街区古建筑搬迁修复保护实施细则》一文,其中有多款条文叫我们产权人难以理解甚至无法接受,特此提出:
一 第四条、第4款、第1点:
修复建设工程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修复规划设计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属于28处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的修复工程,按文物保护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
我们以为,作为拥有这些建筑并有意要回迁的产权人应有参与设计方案的权利。我们祖祖辈辈住在这里,这个老宅原来是什么样子,我们最清楚不过,包括它最具个性的一些细节和修饰我们都记忆犹新,更何况我们以后还要回来生活,要修成什么样子我们至少有权过目和认可,不能视我们产权人而不见!
二 第四条、第4款、第3点:
……工程造价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审核,……
同样,在这里产权人的应有权利被忽视了,我们如要回迁,我们就要出钱,至少要出60%。我们出大头,可我们对工程造价却无权过问!这未免太不把我们当回事儿了吧!
三 第四条、第5款、:
产权人保留产权的房屋面积仅占整整座房屋(院落)一部分的,以整座房屋建设的总费用为基数,按照产权人保留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承担费用,……
可以说,象这种仅存部分私产的房屋建筑,一般情况都比被改造的部分要保护得更好,同是私产的房屋建筑也存在保护得好坏程度不一的状态,作为现有被保护得更好建筑,理应受到修复保护机构的褒奖,这才符合保护文物的精神,如今这样的条款正好相反,保护的好的人反而要为保护得不好的人甚至不保护只破坏的人买单,这就太失公允了!
四 第四条、第6款:
……过渡费,其标准为每月每平方8元,过渡期限至
这有两个意见,其一:每月每平方8元是租不到等面积的住宅的。为什么就不能为这些被迫搬迁的人多考虑一下呢!
其二:如果逾期,逾多久?一百年也按每月每平方16元给吗?请不要对我说:“不会。”拆迁过渡了十四年的例子我们不是没见过!
五 第四条、第9款
房屋修复竣工后,产权人若将房屋出租、出借的,必须优先出租、出借给市土地发展中心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产权人若将房屋进行转让的,必须优先转让给市土地发展中心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补贴的修复费用应予收回……
作为私产,产权人有权对其进行合法处置,何况这一类的产业,一般产权人是不会出让的,要出让一定是因为有特别原因(更多是因为要用钱),这时产权人选择市场经济规律所付予的权利择价出让,应是合法的,为什么要先让给你?你可以出和别人一样的价格吗?(何况你已把所补贴的修复费收回了)
六 第四条、第10款
产权人应在
这是一条最最不能让人接受的条款!请问,我们如果要搬回来,要贴多少钱?我们如果要货币补偿可以拿到多少钱?我们如果要产权调换可以换到什么样的房子?我们如果回迁,房屋修成什么样?这一切我们要知道吧?这应算是最起码的知情权吧?可是这一切的工作都还没进行,或者说我们都还不知道!我们在明白了以上这些条件后要衡权一下吧?我们要商量一下吧?我们要去了解了解行情吧?我们要去找过渡房吧?我们要准备一下钱吧?给我们两个月不到的时间,我们不能接受!这是大事,不是在卖废品,不可能这么草率地就能解决!况且前几天公布的公告还明确标明的搬迁日期底限日期限是12月31日。突然提前了四个月,不觉得太儿戏了吗?
七 按第四条、第1款、第4款第3点、第6款、第8款、第11款第2点、第3点来看,拆迁办所补贴的过渡费、补偿费产权人都拿不到,都要等三年多回迁以后冲抵结算,这三年的过渡费按一百平方面积算,就要先付几万元。而凡产权人要付给施工程单位的修复费用等也得要按时付清,逾期30日以上未能全额支付的,就被视为产权人放弃保留修复。这里所有的方面包括施工队的利益都得到了这一细则的保证,唯独产权人的利益被无视!这也是不能接受的!
八 第四条、第11款整个是一个霸王条款:搬迁修复协议签订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产权人放弃保留修复,所签协议书自行解除……
第1点:产权人拒绝由市土地发展中心统一组织修复;这就牵扯到前面所说的产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这些如果没有保证,就任凭你们随心所欲吗?
第2 点:产权人拒绝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面是说了,工程施工单位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确定……但在这一方面产权人就一点权利也没有吗?官商勾结的例子难道还少吗?如有疑意就被视为放弃吗?!
第3点上面第七条已经说过了,不赘。
第4点:产权人拒绝接收经修复后的房屋。如遇这种情况,一定是有原因的,或是对方案的不认可;或是对工程质量有疑义,这些本来是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甚至法律手段来解决的,何必要用这么霸蛮的条款来欺人呢?不可理解!
另外,第四条、第5款、第4点:产权人实际承担的修复费用,最高不超过产权人保留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2300元/M平方……,这一条对于28处的产权人来说是指折完60%以后不超过还是造价不超过,不是太明确。
再则,这一次修复之后会保留多少年政府再下令装修?不要过个两年又说这一次修得不好再让我们重来一次吧,这能否写入合约之中?
因为规定我们要在7月20日之前来申请,但以上问题得到答复之前,我们不能办理,作为书面,用以证明我们已经应复,敬请有关领导予以解答。

说的很好,很在理,严重支持,我们是同病相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