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搬迁修复协议的答复
有关领导:
我是福州三坊七巷中确定28处文物保护中黄任故居的产权人之一,日前收到一纸所谓的协议书,其中有部份条款我们尚不理解,有些条款我们觉得不能接受,专此回复:
一 作为协议书,应是有关方面平等协商的产物,而此协议书,完全是对我们产权人通谍的口气,所以我们必须在此提出我们的书面意见。
二 协议书中:二、搬迁 (一)乙方应在2007年8月27日前将本协议书项下房屋腾空……。
对这一条我们不能接受。因为所有前期工作都还没有做完,比如我们的房屋将被修成什么样子?我们在这个修复中到底要付出多少钱?我们回迁以后作为对外开发具体如何进行?是24小时不能锁门任人参观吗?等等……这些都还没有明确,叫我们怎么可能搬走?!
三 二、搬迁 (二)……临时安置补助经费……,其标准为8元/平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与乙方应承当的修复费用冲抵,待回迁时按实结算。
对这一条我们有两条不同意见:1 每个月8元/平方,按现在福州市的租房价是绝对不够的,我们不能为了保护三坊七巷而影响工作、生活;2 为什么要回迁时结算?难道不可以按月支付吗?
四 三、修复 (二)同意将本协议书项下房屋由甲方统一组织修复……
这一条我们并没有同意过!我们觉得:我们在这个房屋中生活了几十年,对它的以前是什么样子还记忆犹新,如要修复,我们应是有权参与修复方案的。同时,修复以后我们还要回来,修成什么样子,我们也有权知情,我们在修复中要出60%的费用,我们也应该有监督权吧?这些个要求应该不算过份吧?!
五 还是这一条,既然一切都:由甲方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修复费用,由甲方统一办理工程竣工和工程款结算审核。
为什么就没有对方案和质量上的约束?如在几年之内出现方案和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该如何对乙方赔尝?为什么通篇协议都只针对乙方进行约束,而对甲方、丙方却没有一点约束?!
为什么在招投标这么重要也极易产生腐败的环节,不能让乙方介入监督呢?况且乙方付出的费用还大于甲方!
六 三、修复 (三)……乙方应按照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修复费用。
如果甲方的费用不到位导致工程队停工,乙方就只能自认倒霉吗?为什么对甲方不能平等约束一下呢?
七 三、修复(六)乙方保留产权的房屋仅为整座房屋(院落)一部分,修复费用以整座房屋(院落)修复总费用为基数,按乙方保留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座房屋(院落)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可以说,象我们这种仅存部分私产的房屋建筑,一般情况都比被改造的部分要保护得更好,同是私产的房屋建筑也存在保护得好坏程度不一的状态,作为现有被保护得更好建筑,理应受到修复保护机构的褒奖,这才符合保护文物的精神,如今这样的条款正好相反,保护的好的人反而要为保护得不好的人甚至不保护只破坏的人买单,这就太失公允了!所以这一条我们也不能接受!
八 三、修复 (九)……非原构造的建筑物和构建物,……不实行产权调换或购买限价房;……
在这次搬迁中,所有公房的原构造的建筑物和构建物以及违章搭盖都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购买限价房,而我们的搭盖也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为什么我们就不行呢?为什么同样的一次搬迁会有悬殊这么大的不同的待遇?再则我们以后回迁,所住的人口数量还有使用面积不能超过二十平方以上的条例,按说我们更应该享受产权调换或购买限价房!
九 四、回迁 (一)……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逾期回迁的,甲方应予以乙方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果逾期,逾多久?一百年也按每月每平方16元给吗?请不要对我说:“不会。”拆迁过渡了十四年的例子我们不是没见过!
十 四、回迁 (三)……如乙方拒绝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对外开发……
这个对外开发的具体条例又是怎样的呢?是24小时任人参观吗?是外出也不能锁门吗?这一些我们都还不明确,叫我们如何签约?!这一些,本来都可以也应该在搬迁之前与我们沟通好,做完这些工作也并不困难,为什么就没有做呢?
至于第五款协议解除下的条款,全属霸王条款,我们不能接受!
其实以上的许多意见我们也都反映过,也曾于上个月中旬以书面形式由工作组上报过,但没有人理我们,我们不知道我们是不是还有发表意见的权力?仅以此书面作为对《搬迁协议》的答复。诚望能得到有关领导的答复或沟通。
再则,这一次修复之后会保留多少年政府再下令装修?不要过个两年又说这一次修得不好再让我们重来一次吧,这能否写入合约之中?

